被逮捕後多久可以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被逮捕後多久可以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犯罪者在被逮捕之後需要在一定時間實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申請書,這個時間規定在小於十二個月。在這個時間期限內,逮捕者應當積極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從而才能完美的完成申請書的提交任務。希望以上內容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被逮捕後多久可以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按照《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以下四種情形後,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爲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爲的;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按照《規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製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將被納入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監督體系。

根據以上問題的詳細說明,我們已經確定申請的準切時間,只要在十二個月內進行提交,其必要性材料就是完整的。一個人被逮捕必要性的審查申請材料必不可少,所以瞭解時間之後,應當認真進行相關材料的準備工作,這樣才能保證材料的一次性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