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批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批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批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據《刑訴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正是基於刑訴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簡單地說,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初審、立案、審查、結案的幾個部分。

1、申請與受理

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檢察部門依據職權啓動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透過申請啓動。

申請人應當向刑事案件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並說明不需要羈押的理由。受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初審,並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對於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2、審查與結案

經過初審,認爲可能存在不予羈押的法定情形的,應當經過批准後予以立案,立案後將對申請人提出的是否存在繼續羈押的理由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爲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覆處理情況。經審查認爲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批捕後在羈押期間,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司法案件調查取證的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審查,主要目的在於對犯罪事實的進一步認定,以及對相關證據檔案的合法性和是否可行性進行必要的審查,避免發生犯罪事實認定不合理或者犯罪證據有誤的情況下,所引起的司法判罰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