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程序羈押必要性的標準是什麼

批捕程序羈押必要性的標準是什麼

一、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什麼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根本原則,是無論任何情況都必須首先遵循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原則。

二、撫養權的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撫養費的標準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要知道我國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最受傷害的還是孩子。孩子是一個家庭的支柱以及未來,如何建設和諧社會保障孩子身心健康一直都是國家所提倡的。一般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時候,都是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給予撫養權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