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錯誤批捕羈押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錯誤批捕羈押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錯誤批捕羈押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公民(賠償請求人)因被錯誤羈押,而向司法機關(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必須遵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程序和賠償方式。

首先,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人可以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如果錯誤羈押行爲是由兩個以上司法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實施的,則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賠償。

如果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錯誤羈押行爲,而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請求人有權向該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該機關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請求人有權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其次,賠償義務機關對其已經確認的錯誤羈押行爲,應當自收到請求人的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如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再次,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一、實施羈押行爲的必須是司法機關(公安、檢察和審判機關等)及其工作人員。除除此之外,其他公民均不得作爲司法賠償的責任主體;另外,有權提出司法賠償請求的須是羈押行爲的受害人,或是和受害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公民都不能作爲賠償請求人。

第二、羈押行爲必須發生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也就是發生在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的過程中。

第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爲的羈押行爲必須是因違背法律或有關規定執行職務而發生的。雖然司法面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拘留、逮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但我國法律對此項權力有明確的限定。例如我國《拘留、逮捕條例》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逮捕的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社會危害性等等;拘留的條件是拘留對象必須是罪該逮捕的,也就是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罰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並且必須在有法律明文規定的緊急情況之一的時候才能拘留等等,如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背了上述規定,造成了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害,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羈押行爲必須使公民的合法權益(主要是人身權利)受到一定的損害,也就是實際損害的發生與羈押行爲有因果聯繫。

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公民基於錯誤羈押請求國家司法賠償時,必須考慮這些條件是否齊備。

綜上所述,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纔可以進行申請,一開始請求人需要到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的申請,與此同時,請求人還可以對其要求數項的賠償,最後的結果,複議機關會在兩個月之內決定結果,請求人只要耐心等待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