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錯誤的國家賠償主體

檢察院批捕錯誤的國家賠償主體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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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錯誤的國家賠償主體是誰

檢察院批捕錯誤的國家賠償主體是受害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也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