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出具借條屬於可撤銷行爲嗎?

一、脅迫出具借條屬於可撤銷行爲嗎?

脅迫出具借條屬於可撤銷行爲嗎?

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其行爲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爲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暫爲未遂),應追究刑事責任。

在主張受脅迫寫下的欠條無效時,應當提供被迫的證據及所構成的債務是虛假的證據來主張權利或提出訴求。但往往在受脅迫時,其人身權會受到限制或遭到的控制而處於被動局面,也不會存在第三方證據,受害人舉證很困難。這個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來獲取證據或主張權利:

一是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後,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爲解除欠條(借貸合同)關係的證據。

二是行使撤銷請求權,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三是在對方提起訴訟時行使抗辯權,並儘量提供證據,比如對方追討時你不予認可的錄音以及第三方的證明,還可就是對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式、款項的使用去向等提出質疑,由法官推論(主觀判斷)債權債務是否具有真實性。法官的主觀判斷也是決定判決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證來判別事非。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員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形成確認。自由心證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隨處可見。在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該欠條究竟能否成爲有效的證據,其實就取決於法官的主觀認定。如果案件審理即將結束,法官還沒有作出判斷,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證明相應的事實。當事人如果能夠證明該欠條是自己受脅迫寫下的,則該欠條無效,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特點

(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2)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爲爲條件。

(3)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爲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

(4)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爲,也可以透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於消滅。

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爲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時無效。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中的有關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主要有兩種:

(1)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爲;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另外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銷。

當事人因受到脅迫而出具的借條的行爲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爲。而且受害人受到脅迫出具借條的行爲有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嫌疑,受害人可以向警方請求幫助。而且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於行爲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