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批捕國家賠償費用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錯誤批捕國家賠償費用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一、錯誤批捕國家賠償費用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本法規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爲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複雜性導致的;

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

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並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

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係。

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爲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鬥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爲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麼,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

二、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相關的案件人員在辦理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自身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辦案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書,我國的辦案機關會對這類人員的身份資訊進行覈實,詢問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實際收入等,對這類人員的國家賠償進行審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