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什麼意思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什麼意思?

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什麼意思

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人民檢察以書面形式通知刑事案件申請人,該刑事案件的審查結果的一種文書。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二條

經初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

對於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刑事案件羈押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司法機關做出的任何決定都不可能是口頭通知當事人的,所以無論是否批捕,都一定會有書面的法律文書,接到人民檢察院的通知書以後,人民檢察院會在通知書當中標註清楚不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