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羈押必要性公開審查後如何做好

出臺羈押必要性公開審查後如何做好

出臺羈押必要性公開審查後如何做好?

(一)完善法律法規,賦予檢察機關對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審查決定權。

透過這一舉措,從立法上明確變更強制措施需要檢察機關的批准,變事後監督爲事前監督,從而減少隨意變更強制措施可能出現的種種弊端,有利於檢察機關“權責一致”的全面實現,強化其偵查監督的法律效果。

(二)規範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程序。

現實審查逮捕操作中,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只是簡單製作一份《批准逮捕決定書》,內容一般是“某某人犯某某罪,根據第某某條規定,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一句話概括,並無其他相關法律文書,對批准逮捕的理由說服力並不強。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終結後應對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充分說明和依據,使批捕程序更加完整規範,從而提升檢察公信力。

(三)對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進行規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後,由於案件事實證據,被逮捕人情況變化,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擬變更強制措施,應向原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說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況、逮捕執行情況以及變更逮捕措施的詳細理由。檢察機關再根據公安機關的申請,進行調查覈實後作出是否予以繼續羈押的決定。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糾正。

(四)將權利救濟納入法律規定範圍。

檢查機關審查後作出繼續羈押的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不服,應有權利提起申訴;如果公安機關對於檢察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有異議應可以提起復議、複覈申請。當然,具體的權利救濟程序也有待根據現行司法實踐作進一步研究。

(五)調整考覈標準。

建立完善的考覈標準,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納入考覈範圍,同時對於消極對待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濫用權力,羈押不當,超期羈押的,追究相應的責任。

出臺羈押必要性公開審查就是爲了能夠讓逮捕的這種強制措施更加規範的操作,檢察機關既批准逮捕,那就應該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相關犯罪事實證據是充分的,而在逮捕過程當中的相關批准程序逐步的透過羈押必要性公開審查進行完善,也是司法強制措施當中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