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可行嗎

可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羈押必要性審查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