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立案數額標準

行賄罪的立案數額標準
行賄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立案追訴標準有2個。

(1)“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是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