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了一般累犯,第66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兩種累犯在構成條件上存在着差別。二、累犯的構成條件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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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構成條件分爲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裏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裏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爲緩刑考驗期滿意味着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