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分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由此可見,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後的一種積極行爲,它表明自首的犯罪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從而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爲與現行法律是相對立的。正是基於這種認識,自首的犯罪人得以產生了一種主動解決這一矛盾的願望,從而主動提前司法機關追訴其所犯的罪行。所以,自首的成立條件有以下幾點:1)自動投案於有關機關或個人。2)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3)自願將自己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審查和裁判。

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