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成立的條件

自首成立的條件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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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成立的條件

一般犯罪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爲,其成立條件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是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訊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爲。

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因視爲自動投案,

一、犯罪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爲投案的,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或者司法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四、犯罪後淘寶再從通緝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五、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

六、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七、司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