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協商變更撫養權

法院協商變更撫養權
協商變更撫養權流程
若就變更撫養權一事協商一致,雙方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即可;若不能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之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傷致殘或者經濟收入突然下降,無法保證子女基本花費,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如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拒絕爲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費用的或者毆打子女的,那麼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滿十週歲,另一方也有能力撫養孩子的,那麼撫養關係的變更就應充分考慮子女的意見,以確保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工作的變化,難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續的教育,那麼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如果滿足以上任一條件,而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庭一般都會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