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退還現金價值,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什麼情況下退還現金價值,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什麼情況下退還現金價值,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1.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因投保人申報年齡不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以及保險合同自中止之日起滿二年未復效而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根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以及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發生保險事故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也應當返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3.此外,根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投保人根據第十五條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