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條件

惡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條件
惡意透支信用卡立案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爲。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
1、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爲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爲,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爲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