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條件是什麼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條件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當中有一種具體的行爲方式是惡意透支信用卡,而此時這種行爲也是有具體的構成條件的,如果不符合規定的構成條件,很顯然就不能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那究竟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條件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性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有下列條件構成:

1、主體要件。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爲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爲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

2、主觀要件。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司法實踐中,行爲人有下列行爲,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持卡人鉅額透支後攜款逃跑的;透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用於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

3、客觀要件。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爲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此稱爲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4、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於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因此,髮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爲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佔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至於其擔保人爲其歸還了透支款,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髮卡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的,擔保人歸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並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情並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

還應當注意的是,在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全部透支金額,而非超過限額部分;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金額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罰息。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行爲表現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過髮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由此可見,構成“惡意透支”有兩個實質性條件,一是必須經過髮卡銀行的兩次催要,二是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對於前面所述的“限額”,即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就達到本罪數額上的立案標準。

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行爲人一定要做到誠信,透資的金額要及時的歸還,更不能有惡意透資信用卡的情況出現,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這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上述就是對信用卡惡意透支的相關內容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