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按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爲。而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爲。

一、“惡意”,必須是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要區別於有合理因素不能歸還的情形。如果行爲人在實施透支行爲的當時,並不具有非法佔有透支款項的主觀故意,因而不能歸還的情況,仍然屬於民事調整的範圍。

二、對於“透支”數額的認識。

1、絕對數額基點:刑法信用詐騙罪規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纔是信用卡詐騙罪所要評價的行爲。

2、“超額”概念又具有相對性,“超額透支”的多少應該是相對於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資產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資產較多,“超額”的標準就高;反之,“超額”的標準就低。同樣透支5萬元,對於收入較低的打工者來說就是超額透支,而對億萬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較高或者自身資產較多,其透支額度較高也是正常的。

3、區分的關鍵在於將“超額”的絕對性和相對性結合起來,在“超額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據持卡人個人收入、資產狀況來判斷是否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超額透支”。這樣既保證了法律規定的適用,又能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具體區分。

惡意透支可分爲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爲。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爲,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爲。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爲類型,又可分爲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

超過限額透支的,髮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如果行爲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後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此稱爲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爲60天,髮卡行有的規定爲 1 個月。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後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催收後行爲人歸還的期限爲3個月。如果行爲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後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於行爲人均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爲標準。

綜上所述,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遏制自己的貪圖小利的心理,在撿到他人的信用卡之後,一定要想方設法歸還他人的信用卡,不要心存僥倖心理,隨意刷取他人的信用卡,這樣的行爲在法律的規定中可以構成詐騙罪,要對自己的行爲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