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怎麼確定

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怎麼確定

現如今信用卡之所以能夠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並使用,主要是因爲信用卡的消費方式是比較新穎的。信用卡可以提前進行透支,正是因爲如此,在生活當中就開始有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屬於一種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活動。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怎麼確定?

一、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的數額怎麼確定?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惡意透支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透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信用卡透支如果達一萬元以上,就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是需要當事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所以說在生活當中,大家在辦理並使用信用卡的時候,心中一定要有一個度量,能消費多少就消費多少,不可以進行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