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認定方法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認定方法是什麼?

現在很多年輕人在日常生活中都用信用卡進行消費,對於持卡人來說,使用信用卡就應該及時還款。如果惡意透支信用卡,經過銀行多次催收不還的,可能會觸犯信用卡詐騙罪,當事人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那麼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認定方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不妨透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瞭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認定方法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中“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透支金額在1萬元以上,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但在實踐中“非法佔有目的”及“銀行兩次催收”的把握卻需要我們去推敲。

1、關於非法佔有目的。認定信用卡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2、關於銀行兩次催收。銀行一般會採用電話、信函、上門等兩種以上催收形式。

(1)採用電話催收應通知到持卡人或聯繫人,短信、電子郵件不計爲有效催收。如銀行透過聯繫人催收,應當調取聯繫人的證言。

(2)信函催收是指向持卡人登記地址郵遞催收函或律師函進行催收。銀行應提供催收函、律師函及郵局回執原件。

(3)“上門催收”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到持卡人現住址或登記地址直接向持卡人或其家屬進行催收。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綜上所述,在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中,惡意透支佔的比例比較大。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認定要從幾個方面入手,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按照情況分成多種,包括惡意揮霍,拒不償還的;明知道無償還能力,還進行大額消費的等等。關於銀行催收,要從催收的手段理解,只要銀行透過電話、上門等多種方式催收達兩次以上,就構成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