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惡意透支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行爲方式。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法律依據:《支付結算辦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