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別人貸款收取手續費是否構成犯罪

幫別人貸款收取手續費是否構成犯罪
幫別人貸款收取手續費是否構成犯罪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銀行貸款時收取手續費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罪(刑法第387條),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本罪的對象是財物、回扣、手續費。其所有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價值或使用價值的商品、物品、有價證券、貨幣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有兩項內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例如商業銀行利用發放貸款的職務便利,向申請貸款的單位或個人索要好處費、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動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動地接受爲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當利益。至於是否實現了爲他人謀取利益,並不影響本罪成立。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財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數額在0萬元以上的
(2)單位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B、強行索取財物的
C、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這些行爲是透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的,但是他們是在單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爲單位利益而實施的,因此,這種行爲實質上是單位行爲。
2、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如果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但索取、收受的財物不足定罪標準,並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應按一般單位行爲對待,不宜按犯罪處理。另外,對於實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爲,但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論處。對於收受回扣和手續費在帳上記載的,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單位。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爲單位罪的主體。這是因爲,我國是以公有制爲基礎的國家,由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性質和在政治、經濟體制中的地位,他們違背自已的職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並利用國家給予的權力爲他人謀取利益,就會損害國家法律的尊嚴,破壞經濟秩序,並使國家機關正常的職能活動受到嚴重侵犯,敗壞了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比團體的聲譽,並會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爲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