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直接將工程款支付實際施工

發包人直接將工程款支付實際施工
施工企業怎樣應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

1、完善施工合同條款


有一些施工企業法律意識較爲淡薄,他們覺得反正現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沒必要修改了。其實不然,示範文字通用條款雖然從各方面規定了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權利義務,但還有很多是通用條款沒有規定的,需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例如,對於工程變更追加造成工期順延的具體計算方式,通用條款就沒有規定。


2、重視簽證管理


簽證對施工企業非常重要,特別是對於一些涉及到竣工結算、工程索賠的簽證資料,施工企業應當特別重視。還有一些施工企業覺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實,就算沒有簽證,業主也要付款。其實不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條款31.2條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工程)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因此,即使業主確認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業不及時提出變更工程款的報告,最後很可能導致該工程款得不到認可。


3、充分運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適用範圍、條件、期限等。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對發包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訴發包人,判決勝訴後卻發現發包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發包人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這時,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該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協助履行通知後十五天內提出了書面異議,則法院不能對其強制執行。這時,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