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轉讓協議

普通的轉讓協議
普通發起人持股轉讓限制

因爲新三板公司管理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一般的公司發起人(不包括同時作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進階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只要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就可以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