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協議

普通合夥協議

普通合夥協議

{子問題開始}普通合夥協議 

{子問題開始}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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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子問題開始}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基本資訊

1.1合夥企業的名稱:          

1.2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子問題開始}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

2.2在合夥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並形成財產清單,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在合夥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夥人修改合夥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爲合夥財產,參與分紅。

{子問題開始} 第三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爲合夥企業所有並使用。

3.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3.5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夥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子問題開始}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子問題開始} 第五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5.3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夥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爲確認。

5.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夥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5.6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夥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

{子問題開始} 第六條入夥與退夥

6.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6.4.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之日。

6.7合夥人退夥時,經結算退還退夥人財產;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6.8.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子問題開始}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7.1.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7.1.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夥企業清算印章。

7.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子問題開始}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並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行爲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子問題開始}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子問題開始}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後,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