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人退夥

合夥協議普通合夥人退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限合夥人退夥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爲普通合夥企業。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爲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若是合夥企業中有有限合夥人的話,則此時一般是屬於有限合夥企業,而並非是普通合夥企業,畢竟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所有的合夥人都是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作爲有限合夥人,往往不能參與合夥事務的的處理,但是就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其實現在看來也未嘗不是在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