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人資格

取保候審人資格
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資格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係。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爲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具體來講,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爲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司法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證人人選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採取提供保證金方式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