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房二賣有什麼法律後果

       隨着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們對住房需求增加。隨之,不少房屋開發商進行一房二賣。很多買受人針對這種現象也只能望房興嘆。根本不知道怎麼避免以及解決。爲此,本文透過闡釋一房二賣的相關問題和相關處理闡述如下。

所謂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將所有的房屋先後與兩人或多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同一房屋賣給多人。此種情況下,先簽訂合同的買受人在無法取得房屋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司法實踐中,視情況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注:以下將房屋出賣者稱爲出賣人,先與出賣人主簽訂合同的稱買受人,後簽訂合同的稱第三人)

 

1、第三人先於買受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且爲善意。此情況下,兩個購房合同均已成立,如第三人出於善意購得且取得房屋所有權,則享有物權請求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買受人因未辦理產權登記只能依合同享有債權請求權,他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但無法主張第三人返還房屋並承擔侵權責任。

2、第三人先於買受人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且爲惡意。此情況下,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故意侵害買受人的債權,則二者應負共同侵害債權的責任,並認定出賣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3、兩次買賣均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且均爲善意。此情況下,買受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都只能透過債權方法即依據我們簽訂購房合同的約定保護自己權益,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返還房款並賠償,第三人在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要求出賣人返還房款並承擔違約責任。

4、兩次買賣均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且第三人爲惡意。此情況下,第三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侵害買受人利益,應認定第三人與出賣人簽訂的合同爲無效。

出賣人惡意違約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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