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的法律後果

當前經濟生活中,購房者遭遇賣房人“一房二賣”的情況層出不窮,由於當前城市房價不斷攀升,形成賣方市場,賣房人在跟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遇到出價更高的人,就會與後一家簽訂另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過戶給後一家,這便是“一房二賣”。

一房二賣的法律後果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爲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按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也未實際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確定。

另外,如果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出賣人返還已支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