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無罪駕照

危險駕駛無罪駕照
危險駕駛罪是否能判無罪

關於危險駕駛是否可以判無罪的問題,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爲。分爲兩種情形。


第一就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爲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地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的併線,近距離的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爲。


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本罪的第二種情形。當車輛的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以上這兩種情形都應該視爲涉嫌了危險駕駛罪。


而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的檢驗以及抽取血樣的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而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迴歸到問題上,如果涉嫌危險駕駛罪,整個案件的證據充分,能夠相互印證,事實清楚,案件的偵辦程序合法的,是會一般是會作出有罪判決的。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5條,法院一般會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認定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而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還有一種就是,如果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