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麻將違法不

手機麻將違法不
組織手機麻將違法不違法

一般來說,區分手機麻將是否構成犯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從客觀看是否具有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前者雖然多次參與手機麻將,但輸贏不大,或者提供場所、賭具,但行爲人未從中漁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的,不能認定爲賭博罪;而後者則是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主要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且人數較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應認定爲賭博罪。


從賭博的行爲方式上看


一般的手機麻將以休閒娛樂爲目的,一般都是公開進行,人數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親朋好友之間進行;而賭博罪在行爲方式上,一般具有隱祕性,通常在小範圍內進行,其賭博行爲一般只有組織者、參賭者和服務人員知曉。


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目的


一般的手機麻將主要爲了娛樂休閒、消遣,其輸贏財物數量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營利爲目的,或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


是否“以營利爲目的”是區別賭博中的違法行爲、賭博罪與娛樂活動的關鍵


認定是否具有“以營利爲目的”,要根據行爲人實施賭博行爲的方式和獲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爲目的”要求行爲人實施賭博行爲的方式主要是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開設賭場,其行爲目的是爲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賭博罪中獲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情況:(1)聚衆賭博,抽頭漁利;(2)直接參加賭博獲利;(3)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4)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對於“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一般賭博行爲或與賭博有關的違法行爲,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要嚴格區分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與羣衆正常文娛活動的界限,對不以營利爲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並只收取固定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爲等,不得以賭博論處。《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爲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手機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手機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對於“以營利爲目的”的規定應進一步加強可操作性。俗話說“輸錢總爲贏錢起”,實施賭博行爲,不管是娛樂行爲還是違法犯罪行爲,參與者通常都會以營利爲目標。但是,對於個別一擲千金的“土豪”,其參與賭博可能只是爲了追求刺激,顯示身份等目的,是否營利並不是他們所關注的,因此,應當對“以營利爲目的”的情形進一步細化,增強司法的操作性。


綜上所述,公民如果在手機上下載的麻將遊戲只是作爲空閒時的娛樂項目就不會與違法相聯繫,但是公民在娛樂時超過了合理的限度並在娛樂的基礎上加上了物質金錢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