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實際佔有的認定是怎樣的

法律上關於對房屋的實際佔有並非限定於實際使用,只要房屋處於權利人實際管控之中即屬於“實際佔有”。當事人如果能夠提供房屋準住通知單及房屋鑰匙等證據,即可證明其已實際佔有案涉房屋,而無論該房屋是否存在屬於在建工程且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所謂“爛尾樓”)等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最高院房屋實際佔有的認定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