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已付款,賣家不發貨並把錢退還買家,這合法嗎

網購已付款,賣家不發貨並把錢退還買家,這合法嗎
網購已付款,賣家不發貨並把錢退還買家,這合法嗎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在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網上購物合同成立的時間即是提交訂單成功的時間。買家在訂單提交成功後,與賣家成立買賣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裏,買家最主要義務是付款,賣家最主要義務是按時發貨。而賣家沒有按時發貨,單方取消訂單的行爲顯然違反了合同約定,買家有權向賣家主張違約責任。雖然《民法典》第491條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另有約定”,但是該約定如果是賣家一方制定的格式條款,在未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的前提下,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透過互聯網等資訊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檔案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