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範圍

破產債權申報範圍
破產債權申報範圍
1.無財產擔保;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未到期的債權;

4.附利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

5.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的求償權等。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

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