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債務加入是否有效

企業破產後債務加入是否有效
企業破產後債務清償順序

《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一)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三)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四)債務抵消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爲更爲完善,更爲具體。


據《破產法》40條: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爲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其實,虧損大於註冊資本通俗一點說就是資不抵債,不及時申請破產倒閉到最後會使相關人員面臨更加嚴重的法律後果。虧損可能是企業在運營過程當中無法避免的一個問題,但虧損到了一定的程度就會壓垮公司,出現虧損跡象的時候就要想辦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