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嫌疑人向督察備案的時限

拘傳嫌疑人向督察備案的時限
送達給嫌疑人的拘傳證是誰發的

送達給嫌疑人的據傳正是公安機關發的,拘傳證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憑證文書。這種憑證文書具有不可違抗的法律強制力,被拘傳人必須服從,不得拒絕。該證不得多次使用,每次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在12小時內不能結束時,應當將被拘傳人妥善安置好,並重新填發拘傳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