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行政拘留的情形

不得行政拘留的情形
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案底就只能說當事人之前是觸犯我國的刑法了,而行政拘留不管是三天或者再長的時間也好,在公安部門的內部會留下一個違法的前科,這種行政拘留留下的記錄和案底絕對不是一種性質的。但是真正對自己的人生和職業都有規劃的人,個人檔案應該是優秀乾淨的,有行政拘留的記錄肯定對自己也是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