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缺席裁決的後果

勞動仲裁缺席裁決的後果
勞動仲裁的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綜合上面所說的,因發年終獎而從工資裏面扣這種做法完全就是違反了我國的勞動法,而且此行爲,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用人單位不能因任何的原因來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勞動者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