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

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
環保領域職務犯罪特點有哪些

(一)發案環節集中,犯罪行爲多屬於不作爲


環保部門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多集中於日常監管、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和專項資金補貼等環節,案件中徇私情私利、權錢交易的現象較爲普遍,失職瀆職現象比較嚴重。在諸多案件中,環保監管人員因受人受託、收受賄賂等原因,對個人、企業排污、違建等危害環境行爲放寬政策、放任不管,甚至利用職權便利爲他人篡改、僞造檢查報告,降低或變相降低審批條件,透過各種手段爲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二)行爲隱蔽性強,案件發現、查辦難度大


環保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正常職權行使時不允許任何人、單位及社會組織的非法阻止和干擾,可以說,環保執法具有較強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正是由於環保執法的專業性,而且相關條例、規定的運用一定程度上受執法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使他人難以對執法中存在的瑕疵甚至違規違法行爲作出準確判斷,除造成明顯後果受追查的情況外,職務犯罪行爲以此爲掩護往往不會被輕易發現。


(三)窩案串案居多,盲從現象較爲普遍


從相關案件的分析來看,受人員管理、制度規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執法人員在行使環保執法權的過程中受到一定監督和制約,執法枉法往往並非某個人可獨力完成的,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執法人員聯合作案,或具有管理、審批權的負責人互相聯繫、互相關照、互相利用、結夥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