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協議書

訴訟調解協議書
民事訴訟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調解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經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前,雙方當事人有處分其進行訴訟的權利。但是,進入訴訟程序之後,雙方當事人處分自身的民事訴訟權利因爲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介入而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在一般規則中,調解協議書可以提交給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而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正如前文所說,在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調解書的內容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爲民事訴訟調解協議的本質是合同,在符合民事訴訟關於調解協議內容的限制之外,還需要符合要式合同的要件,以及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關於民事訴訟調解書的法定生效要件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