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定金條款

買賣合同定金條款
二手房買賣合同定金條款如何約定
1.定金不能寫成訂金、預付款或者保證金等。這幾個詞的差別在於,只有定金買方纔有權要求違約方雙倍返還。2.定金數額要恰當。法律對定金數額只規定了一個上限,即不超過總成交額的20%。我個人認爲,定金也不宜過低,太低了約束不了賣方。3.定金的接受方應是產權人,而不是房產中介。實踐中,很多買房人願意把定金交給中介,讓中介轉交給賣方,其實這樣做是大可不必的。因爲產權人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定金的懲罰和保證作用也只是針對產權人,而不能約束中介。如果中介拿到定金轉交房主時,房主不賣沒收定金,你只能跟中介要定金原數,不能主張雙倍。反過來說,如果你交完訂金反悔不買了,定金就不退了。可見,把定金交給中介的壞處是賣方可以不賣,而買方卻不能不買。4.最好要求賣方收受定金的同時,留下房屋所有權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