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什麼

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什麼

違約條款是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也就說,違約金的條款,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約定後,當事人還可以尋求《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調整。

二、違約金條款的特徵

任何一個合同條款,只有具備合法性,才能具有自身的威力,缺乏合法性的條款,無論設定得多麼花俏也是虛有其表。影響違約金條款合法性的因素主要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那麼如何認定違約金是否 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

三、違約金額度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違約金額度可以設定爲具體數額,也可以設定爲計算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方法,但是不管採用那種方法,都應該根據違約情況來確定,而不宜採用獅子大開口。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過分高於損失的標準是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故爲增強違約金條款的威懾力,可以根據違約情況,適當增加違約金的金額。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有法律所規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違約金具有補償的性質,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或者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