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條款中的效力是什麼

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違約金條款也隨之消滅,只能透過損害賠償制度解決違約和損失問題。

合同違約金條款中的效力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將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應表現爲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而不應當表現爲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