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少補償情況反映

拆遷少補償情況反映
公益拆遷企業就得少拿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政府進行公益拆遷時,被拆遷的企業不是就要少拿拆遷補償款,徵地拆遷補償是有一定標準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對於公益拆遷的相關情況認定,必須由政府部門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公益拆遷與普通的拆遷程序並沒有什麼區別,相關賠償標準的認定也是結合實際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居民收入水平而確定的,有異議的可以向提出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