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撤銷權

無權處分撤銷權
有權人對無權處分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我認爲無權處分的行爲在法律效力上屬於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爲,賦予了權利人以追認全和拒絕權來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同時《物權法》基於維護交易穩定與安全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成是對權利人權利的限制,即如果行爲既符合無權處分,但同時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受讓人就可以此爲抗辯,權利人就不能再行使權利否認無權處分人行爲的效力,同時法律也賦予了權利人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的權利,以此保護權利人同時維護交易安全與穩定。我是這樣認爲的,有不對的地方希望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