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集體討論

行政處罰集體討論
農業行政處罰給予減輕處罰是否需要集體討論?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   在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需要集體討論;具體如下: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