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的特點有些什麼

免責條款的特點有些什麼
免責條款的特點有些什麼
1、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2、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爲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透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3、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爲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檯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爲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爲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並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爲“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