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特點有哪些?

一、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特點有哪些?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特點有哪些?

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爲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透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

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

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爲兩類:

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範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

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檯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

二、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的條款無效,是因爲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益,這是與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也是可以作爲合同中組成的一部份,只要在其範圍之內對於當事人就可以免予相關的責任,但在制定的時候也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特點,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而作出來,這樣才能認定爲免責的條款是屬於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