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結束後再犯

假釋考驗期結束後再犯
假釋考驗期結束後再犯
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當罪犯獲准假釋後,從監獄釋放,回到社會,並不是代表沒事了,假釋是有考驗期,只有在假釋期間遵紀守法,沒有發現犯罪的,纔算真正沒事。

而假釋考驗期,就是罪犯剩餘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而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罪犯。

由此可見,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再犯新罪的,是不能構成累犯的,因爲其刑罰實則仍沒有執行完畢。

按照刑法規定,對此類罪犯是需要結合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進行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